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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“最优惠”税收政策出台

  新疆出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,鼓励外资、区外投资企业新建新疆基础设施、生态环境建设、高新技术项目、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、矿产资源开采及科技教育和旅游企业等。

  日前,新疆出台的《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实施意见》规定,凡符合当前国家及新疆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,产品和技术,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及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内、外资企业,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,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对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基础设施、生态环境建设、优势产业、科教旅游、高新技术项目等,可享受在10年内免征房产税、土地使用税等,并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地方企业所得税。对外资企业和在新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,也将享受优惠政策。此外,还对在新疆境内新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邮政、广播电视、农产品加工、旅游业等的内资企业也制定了一相应的优惠政策。

  该优惠政策还鼓励新疆境内的内、外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对符合规定的外贸出口企业,也制定了优惠办法。

  自治区国税局有关税收政策研究专家认为,从优惠的范围和放宽的幅度上来看,这是目前西部地区出台的最优惠的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。